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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當事人咨詢:我想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啊?他一直拖著不肯去民政局,沒有財產糾紛,只有一個孩子十二歲了。撫養(yǎng)權不爭,孩子愿意跟誰就跟誰。我該怎么做?
其實,離婚只有兩條路:一個是協議;一個是訴訟。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xù);如果協商不成,對方死活不同意離婚,那么只有一條路可走,就是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查明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從而決定是否判決離婚。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自由。人身自由權高于一切,婚姻關系不可能成為一個人終身枷鎖。只要夫妻一方堅持離婚,堅決表示不想一塊過了,法院總歸會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夫妻一方想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單方面申請離婚只有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向法院起訴離婚不僅可以增加對方調解離婚的心理壓力,同時法院力量的介入也有助于離婚的快速解決。
更重要的是,及時向法院起訴,及時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即便最終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也只是時間問題。
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即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會強行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或相關證據不充分,那么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可能就不會判決離婚。過了6個月的限制起訴期,當事人可以第二次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離婚的概率就比較大了。
如果想快點離婚,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協助。畢竟,訴訟開庭是律師的戰(zhàn)場,有專業(yè)律師協助,成功的概率自然能增大很多。
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必定會判離。我們以法院判決離婚標準的“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边@一條款為例。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耗時3個月,判不準離婚,然后雙方分居1年,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若耗時6個月,那么最多也就是拖1年9個月。
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那就意味著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有理由認為起訴二次離婚就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決離婚;當然法官更有理由認為起訴二次離婚并不能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不準離婚??傊?,這兩種判決都是對的,都不違反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留有一個兜底條款:“(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边@個條款其實是賦予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的自由裁量權。如何認定是否符合“(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幾次才有可能構成這個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
該意見指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從婚姻基礎看夫妻感情破裂?;橐龌A,即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橐龌A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從婚后感情看夫妻感情破裂?;楹蟾星椋措p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它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合作、子女撫育、家務分擔等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tài)的變化之中,需要對其作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在。
——從離婚原因看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即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包括使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正確考量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在聯系,對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義。
——從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看夫妻感情破裂。所謂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即雙方發(fā)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tài)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fā)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fā)生轉化的,在瀕于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狀有所分析,對其發(fā)展前景有所預見。
總體而言,離婚訴訟本質上就是一場法律博弈。如果你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同時又想爭取讓法院判離,那么盡量在起訴之前就幫法官排除判決離婚的障礙,積極舉證,使法官寫判決書時好寫,有法律可以依據,有證據可以支撐,這樣判決離婚就會順其自然了。如果原告把一大堆的難題都踢給法官,法官很可能再把這個難解的球踢回來,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所以,起訴想實現目的,就要了解法官的思維。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