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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寶釧挖野菜的梗上了熱搜。在面對丈夫薛平貴生死未卜的情況下,除了誓死等待,其實還可以選擇改嫁。那么,如果換成在現(xiàn)代,在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另一方該進行何種程序,方可視為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以自由自身再與他人進入新的婚姻。本文通過在下落不明時婚姻關系的處理方式的梳理,以期對此類問題有進一步的理解。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死亡
根據(jù)《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自然人死亡。
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該自然人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死亡,一經(jīng)宣告死亡,債權人方有權申請就被就該自然人的遺產(chǎn)進行強制分配。
根據(jù)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的時間要求也不相同:
1、通常情況下,為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如自然人無故失蹤,則自失蹤之日起滿四年法院方能宣告其死亡;
如果是戰(zhàn)爭期間,則根據(jù)第41條,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或者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則為下落不明滿兩年,如某人去山里探險,結果發(fā)生地震,此后下落不明的,則自該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起算。
但是如果有關機關確認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則不受兩年限制,如飛機墜海,有關機關確認機上人員生存概率為零。
二、被宣告死亡后婚姻關系處理
根據(jù)第五十一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配偶一方即有權與他人重新建立婚姻關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現(xiàn)的,該自然人需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夫妻關系自撤銷之日起自行恢復。當然,如果其配偶再婚或者不愿意恢復,則婚姻關系仍處于消除狀態(tài)。
三、不受前述規(guī)定的情形
前述主要是針對婚姻關系自然消除的情形,如存在特別情形,該自然人配偶亦可提前要求離婚。
1、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許離婚。
而對于失蹤,要求是該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當然,也需要其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該自然人失蹤。
2、婚姻無效或可撤銷
根據(jù)一年零五十條,如有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如表兄妹等)、未達到法定婚齡(下落不明后仍未達到),則婚姻關系無效,雙方自始未成立婚姻關系。
根據(jù)一年零五十一條和一千零五十三條,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撤銷,但是應在脅迫行為結束之日起一年內(nèi),如因自然人失蹤,所以其配偶行動不再受限制,則該配偶應在一年內(nèi)申請;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實告知的,則該自然人配偶亦可可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